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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长沙市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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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

年第1号

为做好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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