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的治疗土方是什么 https://m.39.net/baidianfeng/a_13514476.html(通讯员:刘博)当前,刑事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时常出现专家法律意见书,这类案件一般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且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寻求专家论证支持,听取专家意见本是当事人的合理需求。现在争议较大的是,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将案外人做出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提交法院,使其实质上进入庭审影响案件的判决。文章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运行现状入手,试图分析专家法律意见书参与具体案件的合理性。
一、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运行现状
1.专家了解案情的渠道
专家所能接触到的案件信息基本上是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等提供的材料和已有的法律裁判文书等文件性信息。实践中,在案件一审和二审时均有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一审前专家在进行法律论证之前,所能获知的案件相关信息比较有限,多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描述或者诉讼代理人所提供的部分案件材料。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印可知,案卷材料的查阅是需要特定身份和资格的,律师身份的辩护人有权查阅,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须得检察院和法院同意之后方可。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所以如果辩护律师将查阅或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给专家,那就等同于使专家间接拥有了阅卷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此时,专家只能通过律师的转述来获知案件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而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专家论证的,能得到案件信息更为有限。可以说,只有经过一审的案件,专家能通过判决书看到较为全面的案件面貌。
2.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一般来说,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主体主要是依托高校、法学会、协会等成立的研究(论证)中心和法学专家个人。高校、法学会的研究中心一般成立较早,能够利用自身优势,联合国内各大法学院理论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和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接受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申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研讨,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和湖南大学法学院,法治湖南研究院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简称法联)。其成立的宗旨大多是着力解决法律应用实践中遇到的焦点性、社会反应强烈的问题,着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法律应用方面的前沿性的经验、教训,维护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为社会排忧解难。
各协会的论证(服务)中心大多在近几年成立,其进行的法律论证更具针对性,在特定专业领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比如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立的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疑难案件论证中心[①],主要着眼于公司法务、公司上市、金融与投资、资产处置、建筑房地产、合同、知识产权等非诉讼法律实务,尤其在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疑难案件与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危机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力图为企业提供切实可需的专业服务。
实践中,委托上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基本是:首先辩护律师尽可能地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当认为确有必要做专家论证以实现案件公平、公正处理,且委托人同意并作出委托决定后,由当事人或辩护律师再委托相关专家论证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
论证中心首先需要对所拟论证的案件进行预审(初审);经预审后认为可以论证的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分发给各位专家阅读,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会后一定时间内即向委托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3.法官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态度
在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所做的调研亦表明:有69%的法官表示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另有10%的法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只有少数法官表示对意见书将“置之不理,仍按通常程序审理”。但不管法官们的态度怎样,实际收到专家意见书的法官大多数均认真对待。[1]专家法律意见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诉讼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对其的具体处置。在编号为“()新40刑终号”的判决书中:“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怀中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本院认为《专家论证意见》不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属于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此案中,法官以专家论证意见不是证据为由,对其不予采纳。
在编号为“()吉刑初号”的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关于“善心汇”性质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善心汇”董事长张某的宣传光盘一张。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出:与本案定性无关的质证意见。因该组证据,与“善心汇”为传销组织的认定没有必然的关系,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按照该判决书的表述,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证据在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中出现,由于公诉机关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的定性无关,法官认定其与案件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故不予采信。
在编号为“()云刑初号”的判决书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中国共产党兰溪市灵洞乡白坑村委员会说明证实赵某某的组织关系。2、合作意向书证实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及赵某某的合作关系。3、专家法律意见书证明刑法学专家对本案的看法。以上证据,第1、2项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第3项证据本院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该案中,法官经专家意见书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可以说给了专家意见书用武之地。
总结来说,法官面对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态度一般有两种。一是以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相关性、可采性、证明力,对其不予考虑。二是,不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属性进行评价,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