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县男子刘某亮驾驶轿车,搭载两名乘客行驶期间,在国道线因为雨天路滑侧翻,撞上了山体,导致一名乘客当场死亡。案发后刘某亮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余元,获得谅解。年3月,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刘某亮家住湖南邵阳洞口县。
年11月16日8时30分左右,刘某亮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两名同乡,从洞口县江口镇沿国道线驶往洞口县城方向,行驶至国道洞口县江口镇花溪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与公路北侧的山体相撞,造成一名乘客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亮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亮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洞口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