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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5 16:47:00

21项实施细则对应全学段的21个资助项目,共条,分别从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分配、评审要求及资金发放等方面作出系统而又详细的规定……日前,湖南下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期5年。《方案》强调,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三助”岗位、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增加实施细则,填补政策空白《办法》指出,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等。其中,港澳及华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将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1元、元、元给予资助。同时,针对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也可以获得相应入园补助,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文件的基础上,《方案》增加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和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实施细则,填补了制度空白。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应将其本学期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收回(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要对奖助学金申报、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使每位学生知晓申报、评定工作的全过程。各学院在学生申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申报、评定条件、要求和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和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否则,除取消相关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奖助学金申报、评定工作的文件、制度、结果必须在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二级学院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未履行公示程序的申报、评定结果,学生工作部(处)一律不予受理。(二)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不予补报。(三)严格控制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采取四舍五入办法,保留整数。(四)奖助与效果一致的原则。奖助学金必须发放到获得者个人手(卡)中,严禁私分、平分;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追究相关师生的责任,并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1)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和纪律处分者;(2)学习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3)隐瞒家庭经济情况者;(4)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消费者。(五)奖助学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个学生每学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一种奖学金,同时可申请助学金。学生资助范围及现行标准如下:(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元、博士生每生每年元。(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元、博士生每生每年元。(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元、博士生每生每年元。(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元。(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八)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给予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1元、元、元给予资助。(九)台湾学生奖学金。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给予台湾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元、元、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元、1元、元、元给予资助。(十)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来湖南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给予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分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两类。其中,学历生奖学金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元/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元/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元/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元/年。(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十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自愿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湖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元、本科生每生每年元、高职高专生每生每年元,连续资助3年。(十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十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十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十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十八)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十九)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二十)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二十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来源: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罗晗敏雷淯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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