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31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开披露一起案件:曹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和避让,撞向被害人易某阳的电动二轮车,导致易某阳受伤,电动车旁行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曹某,男,文盲,务农,住沅江市泗湖山镇。
案发当日,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线由东往西行驶。19时11分许,当车行驶至沅江市共华镇某路段时,曹某因未注意观察和避让,其所驾驶的车辆撞上被害人易某阳的电动二轮车(因爆胎而倒在路上)和站立在车旁的被害人易某阳、刘某*、易某涵,致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易某阳和易某涵受伤。
经沅江市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